欢迎来到五金机械网, 用户名: 密 码: 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政策法规 | 外贸知识 | 合同范本 | 承电范本 | 检验检疫 | 报关指南 | 运输导航 | 保险常识 | 外汇管理 | 退税须知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4月1日起国际海运业启用专用发票
4月1日起国际海运业启用专用发票
【五金机械网】 时间:2011-12-09 来源:本站整理

本报讯 交通部、国家税务局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据介绍,从4月1日起,凡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运、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收取运费、船舶代理费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时,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作为财务结算、购付外汇的凭证。交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通知还规定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专用发票,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结算、购付外汇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据了解,专用发票分两种格式,国际海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船舶代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规定印制。

  据悉,经税务机关监制的海运旧版发票可延续使用到今年10月31日。

免责声明:
1、本文系网友投稿或编辑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断开链接!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客服